
浙交〔2017〕159号
宁波市口岸治理局,,,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治理局:
凭证《交通运输部 国家生长刷新委关于印发 <口岸收费计费步伐> 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要求,,,沿海各市口岸行政治理部分会同海事治理机构,,,在包管清静的条件下,,,充分思量各港域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经济性和合理性,,,提出了各港域使用拖轮艘数的配备标准。。我厅召集有关部分对各市上报的配备标准举行论证,,,并在“浙江交通”和“浙江港航”等门户网站公示普遍征求意见。。连系公示时代的反馈意见,,,我厅协调各市口岸行政治理部分对配备标准举行了修改完善,,,现予以宣布实验,,,请各市遵照执行并对外通告。。 口岸收费计费步伐>
附件1. 宁波港域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doc
附件2、尊龙时凯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doc
附件3、嘉兴港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doc
附件4、舟山港域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doc
附件5、台州港域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doc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9月29日